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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与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1 16:19:44 浏览次数: 【字体:

淮北师范大学文件

                                        字〔20173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与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办法(修订)

 

                       淮北师范大学

                        2017320

 

 

附件:

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实行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原则。选聘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规范性和持续性,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

(二)有利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调整、规范学科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带动相关学科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本学科建设及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培养造就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

(四)有利于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做到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五)有利于推动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充分调动和利用学校现有的人才和学术资源。

第三条 按照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依托学科所在学院,面向全校遴选。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级学科导师组制度。当年招生的二级学科须建立导师组,导师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组长原则上应有教授职称,鼓励暂不具备导师资格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参与研究生培养与指导,造就后备导师队伍。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至少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任务。

(三)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能讲授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能力。

(四)近五年,理工类学科主持1项三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1项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主持1项四类科研课题;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1项四类以上科研课题。本人支配的纵向在项目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万元,理工类不少于5万元;或本人支配的横向在项目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应不少于1.5万元,理工类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三类以上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不少于1万元(仅限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所有项目经费均以实际到校财务帐目金额为准。经费不足者,除满足本条第(五)项外,还需增加发表1篇二类及以上刊物的相关学术论文。

(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二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2. 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其中C类以上出版社出版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其他出版社出版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 有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 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限前10名,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限前5二等奖限前3三等奖限前2,厅局级一等奖限主持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限前5名,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限前3二等奖限前2三等奖限前1(仅限课程与教学论学科);

5. 体美类学科须在三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且举办个人音乐会,或指导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团体或个人前3名奖励,或有省级以上参展作品或举办个人作品展。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至少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任务。

(三)具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四)参加1项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2名)或主持1项四类科研课题。或者参与三类以上教学研究类项目(前2名)或主持四类教学研究类项目(仅限教育硕士)。

(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二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在三类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2. 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

3.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限前10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限前5名,或取得与所在专业领域有关的其它高水平成果(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学校统一安排。

(二)申请人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基本情况表》,提交支撑材料原件。

(三)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符合条件、择优推荐的申请者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五)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批准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查

(一)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聘任的两院院士、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无需审核。

(二)具有外校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调入我校后,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经当事人申请予以认定。申请时应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提交在外校被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有关文件和证明。

(三)本校教师具有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时,仍需按本办法第五、七条办理。

(四)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处分。

(五) 已具有导师资格者,原则上每人每年招生不超过3名,新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当年招生不超过1名。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第九条 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即获得聘任,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时,学校对导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硕士研究生导师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研究生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履行导师职责情况以及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情况等。

(一)在聘期内,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合格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二条:

1 研究课题符合下列之一:

 理工科类学科主持1项三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1项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主持1项四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1项三类科研课题(前2名)或参加1项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

 本人支配的纵向在项目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0.5万元,理工类不少于2万元;或本人支配的横向在项目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应不少于1万元,理工科类不少于5万元。所有项目经费均以实际到校财务帐目金额为准;

 主持三类以上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不少于1万元(仅限课程与教学论学科)。

2)在二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3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其中C类以上出版社出版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其他出版社出版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有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5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限前10名,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限前5二等奖限前3三等奖限前2,厅局级一等奖限主持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限前5名,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限前3二等奖限前2三等奖限前1(仅限课程与教学论学科);

6体美类学科须在三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且举办个人音乐会,或指导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团体或个人前3名奖励,或有省级以上参展作品或举办个人作品展。

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在三类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2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

3参加1项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2名)或主持1项四类科研课题。或者参与三类以上教学研究类项目(前2名)或主持四类教学研究类项目(仅限教育硕士)。;

4)入选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教学案例(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限前10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限前5名,或取得与所在专业领域有关的其它高水平成果(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

3.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入选省级以上研究生优秀论文(包括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委员会评选的优秀论文);

4. 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当年考取博士;

5. 所指导的研究生,人文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在CSSCI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理工类以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艺体类以第一作者入选省级以上展(演)1件(次),或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团体或个人前3名奖励。

(二)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2. 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方面出现重大问题。

3. 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包括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学术论文一稿多投及其它违反科研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4. 连续两届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改换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

5. 国家、省(部)和学校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为不合格者。

6.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泄露命题内容。

7. 硕士研究生导师本人在学术上被发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科研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导师所在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

(三)研究生处复审,汇总考核情况。

(四)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招生。

(二)考核不合格者,停止研究生招生。若再次申请招生,须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十三条 新任导师在参加师生互选前,应通过学校和相关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确定导师和学生的对接名单,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淮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320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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