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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淮北师范大学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1 15:57:07 浏览次数: 【字体:
(摘除第三章本科生学籍管理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淮北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和行为等方面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十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提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三条  新生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复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一)各学院成立新生复核领导小组,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是新生复查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核查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录取电子照片、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档案、定向培养协议等材料;
(三)各学院对录取新生的前置学历进行核对。审查其是否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四) 后勤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五)各单位将新生复查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研究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研究生注册时须持本人研究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研究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应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学校《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标准》,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依据《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在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未达到培养方案相关要求的,作延期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制定《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研究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或参与科研项目训练,获得的奖励或专利授权、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七十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学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可重修未考课程。
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缺考作旷考处理,并注明“旷考”。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考试,如有不及格,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考试合格,方可获得学分。记录成绩时,不及格的成绩和重修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并注明“重修”。重修硕士学位课程不得超过两门。硕士学位课程重修不合格或重修学位课程超过两门的(含两门),应终止培养,按肄业处理。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作弊或违纪情节,按淮北师范大学考场纪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允许重修。但应在成绩登记表内注明“作弊重修”或“违纪重修”。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研究生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研究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申请,经学院院长签字,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出具该生在校期间成绩单,经研究生处处长批准,方能作为该生已获学分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诚信教育,学校将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追回已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考勤
第七十五条  每学期假期结束,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校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研究生按时参加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辅导员)批准,所在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所在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研究生处处长批准。超过1个月或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外出学习、参加学术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以此为借口旷课;
(二) 研究生请假,经批准并将准假单交研究生处培养科后,视为有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到期后必须到所在学院办公室销假,并将销假单交研究生处培养科,方为请假结束;
(三)因故需要续假者,按请假手续办理。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考勤的统计
(一)考勤工作由各课程任课教师负责(政治学习及其他由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由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分会负责考勤),每4周统计1次考勤,送所在学院办公室备案;
(二)各学院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考勤工作,考勤统计表核对无误后每4周向研究生公布1次,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
第七十八条  缺勤处理
(一)新生按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不能按时注册的按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处理;
(三)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休学;
(四)实习请假或缺勤1天按4学时计。政治学习缺席1次按2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4次按旷课1学时计;
(五) 研究生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由学院批评教育;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按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八)款处理。
第四节  修业年限
第七十九条  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十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前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下一阶段课程,提前修读的课程应是教学计划中下两个学期内的规定课程。凡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应当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研究生处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十一条  研究生的修业年限按《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经考核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待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领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正式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限一般不得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不包括本人学习不努力等主观因素),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研究生处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任何助学金,不予参加任何评优评奖。研究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
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超过《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但仍未完成学业的,应予以退学;符合结业条件的,作结业处理。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期入学后两周内,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双方导师同意,拟转入的专业考核合格,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处长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学位类型不一致的专业;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八十七条  办理转学程序
(一)我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省其他高校学习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转出。并以学校发文形式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省其它高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经我校相关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凡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能力培养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转入。并以学校发文形式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三)我校研究生申请向省外高校转学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处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以我校发文形式,并附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经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省外高校研究生拟转入我校学习的,应当经我校及转出学校同意,报转出学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由安徽省教育厅审批。
(五)因国家特殊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供有关文件。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 应予以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八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九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不超过一学年,总修业年限依据《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总修业年限在原有基础上延长一年。
研究生休学,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校医院签署意见),填报《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研究生处处长复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需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研究生的所有待遇。
第九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的,按《淮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二)研究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跨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十三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处申请复学,经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研究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后,该年级已开设过而本人没有修读的课程,由所在学院安排补修;本人已修读考核合格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以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研究生复学时,学校若无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安排其复学时,可调整到校内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节  退学
第九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研究生学习期间有两门学位考试课程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超过一个月未按期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期限超过学校规定的研究生修业年限,仍未修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九十五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应由所在学院征求导师意见后提出报告,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题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一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从学校做出退学决定之日的下个月份起,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五)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颁发学习证明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视为自动退学,不颁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
(六)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应在一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其他退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属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九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九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十九条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学分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一年: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二)各门课成绩优秀;
(三)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四)完成学位论文,学位授予考核各环节均一次性通过。
(五)在学期间,文科类研究生以淮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录用通知无效);理工科类研究生以淮北师范大学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被SCI(一区)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录用通知无效)。
第一百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拟毕业的上一学年第一学期3周内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表决,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报安徽省教育厅同意后进入毕业和学位申请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未完成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但学满一年以上的,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一百零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一百零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具体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一百零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一百零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八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章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推行校务公开,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校制定《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学生团体的活动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的理论、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化、艺术、公益和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学业。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住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制定寝室公约,积极争创文明宿舍。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开展学生评优活动,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学校制定《淮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校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差者或仍有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学籍。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一律出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要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应明确告知学生,并提示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部门和申诉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以6个月的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制定《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具体申诉程序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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