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不包括职业技能考级。
第二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奖励项目为:
(一) A类赛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委主办、组织的竞赛;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A类赛事。
(二) B类赛事:A类赛事的省级、赛区级竞赛;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厅(局)主办、组织的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与技能竞赛;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B类及其他重要省级赛事。
(三)体育竞赛单独认定,分为A、B、C三类。
(四)其他省级以上重要赛事,经学校研究认定。
第三条 学校对获奖的项目给予校内组织单位、团队(指导教师和学生)相应奖励。获奖类别的认定,以竞赛组织文件(启动工作文件)发布单位或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单位为依据。
第四条 根据获奖的类别和等次,奖励标准如下:
第五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按其最高获奖级别计,不累计奖励;赛事虽不设特等奖,但有比一等奖更高等次的奖项,按照特等奖进行奖励;奖项设置为金、银、铜奖的,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对应奖励;综合比赛结果设置的团体奖励,按照相关级别对应奖励;不分等级的奖项按照二等奖给予奖励;根据参赛人数直接分配的奖项不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按项发放,由赛事组织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在比赛中承担的任务提出具体成员奖励分配额度,奖励给参赛学生和负责指导的教师和赛事组织工作者,其中,奖励参赛学生奖金不得低于总奖金额度的50%,指导教师不低于总奖金额度的30%,其余归组织单位支配。优秀组织奖、最佳组织奖的奖励由赛事组织单位支配。
第七条 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学生,可参照《淮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奖励实施办法》及《淮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及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申请认定学分。
第八条 学校对组织和参加A类竞赛项目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质量工程相关项目申报指标和立项上予以适度倾斜。
第九条 类竞赛项目类别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认定与更新,由学校确认。
第十条 每年1-3月,校团委负责受理各学院(部门)上一年度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参赛获奖情况及奖励信息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淮北师范大学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奖励审批表、淮北师范大学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奖励汇总表、竞赛组织文件(或启动工作文件)、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通讯报道等。校团委汇总审核后提交学校认定奖励级别并经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原《淮北师范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校行字﹝2013﹞40号)同时废止。
淮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制发
用户登录